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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护管员培训: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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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护管员培训:交通安全管理

  物业护管员培训: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综合配套程度高、居住人口上万的小区、社区越来越多,小区内的车辆大量增加,交通事故频发。因而小区内交通管理工作就显得重要。但是,根据城市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部门的职责范围,公安交警部门一般不直接管理社区内的交通安全,社区的交通安全传统上是由区内各单位以及安联组和义务协管员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没有在社区内设置专业管理部门,对社区内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视不够。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我国沿海以及内地一些大城市借鉴国外对社区交通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纷纷成立社区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社区的物业,其中包括交通安全管理。

  首先,物管公司内部应设立与社区相适应的交通安全管理专业机构或组织,一般称交通安全保安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保安员,同时组织本社区内一批义务协管员来共同管理社区交通管理工作。小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城市交警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双重领导。业务上主要有城市交警大队进行指导和监督,行政上归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作为社区从事交通安全管理的保安部和义务协管员组织,其职责就是在城市交警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社区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交通安全的设施、设备

  社区交通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停车点、停车棚、交通岗亭、进出口、人行道护拦、分隔设施等,这些设施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也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开展交通管理工作的难易。

  不同的社区,由于居住人口、规模 、综合配套程度以及地形特点等的不同,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不同。社区道路、停车场、交通岗亭以及进出口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原则下,停车场应遵守以下一些原则。

  根据社区内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居住区内外联系通畅安全,并适用于公交、消防、救护、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的通行。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的多样化和美化。

  社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当公共交通路线引入居住区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应考虑社区内居民私用汽车通行和停车的需要。

  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各不相同:

  在多层和高层住宅密集区以及商业、娱乐、文化、办公设施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停车场应有足够的停车泊位。还应设置自行车、摩托车停车棚。

  在交叉路口、十字路口可根据需要设置岗亭。也不可设置,而采用保安员巡逻或定点值勤管理。

  三、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及方法

  1、小区内交通安全管理主要事项

  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已建成的行车道路、人行步道上挖路埋管、私搭乱建和沿路开店。

  b、工需要,必须在行车道、人行步道上挖土开沟者,要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c、为了避免交通阻碍,凡在道路上开挖施工要顺序进行。一般要留去半个道位,供车辆、行人通行,一般道路完工回填后,再挖另一般道路,或在横向上铺设厚钢板供车辆、行人通行。

  d、为了防止车辆、行人误入开挖坑沟内,酿成车毁人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在开挖的坑洞两侧,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栏、警示牌标志,在夜间要挂红色警示灯显示。

  e、道路上开挖工程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回填坑沟,恢复道路原貌,并接受道路管理单位的检查和验收。

  2、爱护道路交通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坏道路交通附属设施,包括道路两侧排水井、路灯、路牌、道路交通标志牌等。

  3、保证社区居民安全

  为了保证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凡住宅小区内除保留一条主干道供车辆通行外,其余道路均应实行封闭管理,并设有护栏、防护桩,防止车辆进入

  4、要加强社区内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

  分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对道路养护、维修的责任,谁管理、谁负责。对违反道路安全管理、破坏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 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基本手势

  1、直行信号

  右臂(左臂)向右(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拐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2、 停止信号

  左臂向上伸直,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靠边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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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农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确保师生员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各校区内的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农林大学各校区内道路及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所有人员、车辆进入校区后,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确保人员、车辆的安全。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并依照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校园的交通管理,负责实施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和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日常管理,校内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做好与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和配合工作。其他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各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人员,是指进入校区内的各类人员,包括校内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指进入校区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燃油助动车)、专用工程车、拖拉机、农用车等;

  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需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教练车、农用车、拖拉机、出租车、外卖车辆不得驶入校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的,须经保卫处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八条 在校内参加各种会议或其他相关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方提前报保卫处备案,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九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门卫应主动疏导交通,并同时向保卫处报告。运钞车、邮政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校区道路限速20公里;

  (二) 进出校园车辆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三) 校园内不得超速、超车、鸣喇叭、逆向行驶;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

  (一)主干道禁止停放车辆;

  (二)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内。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楼道和门口,消防通道,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

  (三)妥善保管好车内物品,车辆及随车物品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

  (二)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 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三)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四)驾驶非机动车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等冒险行驶;

  (五)不准骑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12周岁以下儿童一名除外);

  (六) 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礼让,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使用滑板或者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横过道路或者路口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段必须走人行横道。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学校。确因学校工作需要或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原状。

  第五章 交通智能化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实行交通智能化管理,分为收费和免费车辆。

  第十九条 免费车辆实行统一审批,年度审核。人员或车辆变动时应及时到保卫处更改相关信息,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收费车辆分为包年、包月、临时计费等。包年、包月车辆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采用欺骗手段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者,一经发现,学校采取撤销相应通行的权利,通报相关单位(部门),追缴所漏交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车辆使用人收取的是停车泊位费,只负责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担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据学校有关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对校园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二)责令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人员纠正其行为;

  (三)检查进出校园的车辆、证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处理校内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的,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请学校保卫处调解处理;对于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调解不成的,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也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五条 校内超速行驶车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超速达50%(30公里/小时)以上至100%(含40公里/小时)者,进行批评教育;

  (二)校内车辆:超速达100%(40公里/小时)以上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第三次通报全校,并取消当年免费进出校园的资格。

  (三)校外车辆:

  1、超速达100%(40公里/小时)以上至200%(60公里/小时)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半年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第三次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2、超速达200%(含60公里/小时)以上者,禁止该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禁止该车进入校园,并通知相关部门按校纪校规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公安依法处置:

  (一)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二)车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

  (四)在校园内进行驾驶培训或陪练;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法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给予批评教育、滞留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和部门,情节严重的报请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和学生,保卫处将对其进行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不服从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本部门法制教育的内容,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将教育和管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3:施工现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在项目部施工现场服务的车辆都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项目部内部的交通管理办法。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三证齐全、自觉服从项目部调度员指挥,严格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和现场道路实际安全行驶。凡各施工单位及项目部各部门自备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发放的内部车辆通行证,凭证出入。凡在各施工现场的临时外雇劳务车辆,入场前必须事先到当地交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然后到项目部办公室办理车辆出入临时通行证。非施工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应在门卫登记,留存有效证件,征得门卫同意后,凭项目部内部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离开施工现场时换回原证件。
  二、现场所有车辆都要按现场限速标志限速行驶,时速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做到礼让三先,安全行驶。
  三、严禁非施工服务车辆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项目部规定、定点停放。严禁自行车、摩托车驶入现场施工作业区,按现场规定定点存放。严禁人货混载,违章拉人,超载超速。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开英雄车、开带“病”车。
  四、违反上述任何规定,项目部物资装备科和质量安全科的人员有权当场制止,未造成后果者,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罚款400元。对造成后果的,依照地主交通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所有现场施工服务车辆必须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项目部内部的土方车、机动翻斗车、装载机、罐车、泵车等大型施工车辆,没有单位领导批示,一律不许驶出施工现场大门。各种车辆出门、必须靠右行驶,主动停车,接受质量安科和物资装备科检查。
  六、凡拉运物资出门的车辆,必须持有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印发的物资出门证经门卫审查,印鉴齐全、物证相符方可出门。凡无正式出门证或物证不相符者,任何物品不许拉运出门,门卫有权扣留,扣物后补证无效。

篇4:风电场项目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风电场项目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根据***风电场及《水电*局机电安装分局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风电场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项目部的生产经营正常稳定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风电场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车辆交通安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车辆交通安全职责,经常进行车辆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内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3、项目部要将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组织落实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对项目部员工和的交通安全教育。

  4、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主管车辆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受水电*局安全管理部的领导和管理,对项目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统一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负责监督项目部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牵头组织开展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对本区域内事故多发部位、多发点段的整治。

  6、项目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受项目部设备物资部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对机动车辆实物形态的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体系和编制施工车辆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编制机动车辆的大、中修计划,并督促落实;监督、指导机动车辆使用,搞好机动车辆日常保养、维修,定期组织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保证技术性能满足安全运行指标;负责对从事机动车辆操作、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严格执行机动车辆改造、更新、报废制度;参加车辆交通安全专项安全检查和监督整改落实;参加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项目部驾驶员上岗资格的认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并负责审查、建档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拟录用的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岗位能力资格审查,并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和技术培训、考核,不适宜人员应及时调岗。

  8、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教育职工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遵章守纪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项目部的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制度;对车辆和驾驶人员应定人、定员、定岗,非生产需要和领导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车辆;合理安排驾驶员出车频率,防止疲劳驾驶。

  9、专职驾驶员必须经分局人力资源部和项目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驾车。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车辆保养制度,爱护车辆,保持良好车况;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做到行车“三勤三检”;严禁私自开车,严禁违法酒后驾车,严禁驾驶与准驾不符的车辆,严禁无证开车,严禁将车辆交于无关人员驾驶。

  10、在场内临时修建的施工道路上,应设置明显危险标志及必要的安全设施,以保障车辆行驶的安全性可靠性。

  1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的完好状态进行管理,建立车辆状态管理台帐,做到专人负责。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状态进行检查,做到专项检查与定期检查结合,及时消除隐患,及时解决和修理车辆存在的问题,确保车辆始终保持在完好技术状态,严禁车辆带故障、带缺陷运行,建立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并做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12、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车辆性能规定,合理安排正确使用车辆。

  13、项目部的施工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车辆,应使用客车,并保证车辆完好状态,做到每班检查,定期专项检查,在一时无法解决客车的情况下,采用平板货车临时替代客车,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并经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超载、超速运行,严禁在无专项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运行,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14、租用车辆的安全管理:项目部在需要租用车辆时,应打报告到分局设备物资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车辆。租用、出租双方必须签订租车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合同报分局设备物资部一份存档,报分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备案。

  15、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必须是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为驾驶员岗位,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考评合格备案的驾驶员。项目部不得聘用已退休驾驶员,如项目部需要使用驾驶员,应与分局人力资源部联系,并经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聘用;未经分局人力资源部确认、未经工程质安管理部进行安全考核批准备案的,私自聘用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的,项目部领导承担责任。

  16、项目部所使用或聘用的驾驶员,调配上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分局工程质安管理部上报名单备案,以便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17、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风电场,水电*局安装分局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教育驾驶人员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章守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牢固树立“谨慎驾驶、安全第一”的思想。

  1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考核,并形成考核档案,对不适宜安全驾驶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9、车辆驾驶员应按所持证照规定的驾驶车辆范围进行驾车,从事客车驾驶和临时性使用平板车替代客车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大客车驾驶执照,并满足安全驾驶的能力要求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0、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出车时,应对驾驶人员精神状况进行了解,合理安排,严禁疲劳驾驶和带病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21、未经项目部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岗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于他人员驾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2、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抢救伤员并打电话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逃逸事故现场。立即上报水电*局安装分局安全管理部。等待分局安全管理部派人进行事故处理或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23、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车辆损坏的,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同时,对车辆损坏的部位进行拍照,以便事后进行理赔。

  24、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受伤,在事故处理时伤者必须提供治疗终结的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

  25、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6、如分局安全管理部委托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后,须向分局安全管理部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车辆定损书、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书、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如果有人员受伤,必须提供治疗终结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如受伤较重的,还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具备以上资料,由分局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7、对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1)一年内发生两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都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驾驶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

  (2)由于酒后驾驶或严重违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现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进行转换工种;同时负有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60%、40%、30%、2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收到文件15日内由事故单位垫付一次性上缴到分局财务部。

  (4)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且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一年内不得驾驶小车(含皮卡)。

  28、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对车辆交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做出整改或修理安排。整改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作为检查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发生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29、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正常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进行处理结案,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在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在公安交警不予以处理的情况下,由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结案,根据事故性质大小进行分级管理。

  30、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局《行政处罚通则》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3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车辆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车辆使用管理情况和场内道路安全状况。

篇5:互通立交现浇箱梁施工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互通立交现浇箱梁施工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互通立交K193+987.7主线桥上跨省道342,需要在省道342与K193+987.7主线桥区域内架设钢管支架,架设通车门洞。省道342双向四车道,行车密度较大,为保证施工生产进度及安全,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编制如下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

  1.2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省市项目办有关文件要求。

  1.3**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现场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进行日常交通管理、检查,跨越省道342施工时,由安全环保部长、协调部部长负责交通协调及组织工作。

  跨342省道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组长 :

  副组长 :

  成员 :

  2.2跨省道342桥梁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

  序号姓名职务职责备注

  1项目经理负责总体安全

  2总工技术负责人安全协调工作

  3队长现场施工负责人

  4安全工程师安全负责人

  5队长具体负责安全措施落实、检查

  3、交通标志设置方案

  3.1自K193+987.7主线桥中心线东西两侧1500米处开始设置各种施工、限速、警示标识。K193+987.7主线桥、A匝道3号桥之间设置限速30Km的标志及道路施工的警示标志。

  施工作业控制区设置警示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总长不得少于1500m,区间内统一设置"前方1.5Km处桥梁施工、道路变窄、前方施工(1Km)、限速标志60Km/h(700m)、前方施工(300m)、向左行驶的导向标志(200m)、道路两侧变窄标志(150m)、前方施工、车辆慢行(100m)、"禁止超车"标志、"限速(5Km/h)"等标志;缓冲区应设置减速带、安全警示墩、水泥混凝土防撞墩等隔离措施。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临时防护设施(标志)符合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到雨、雾、夜间等气候条件下的使用功能。

  3.1.1在警告区内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禁止超车等交通安全标志。

  3.1.2在上游过度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及水泥隔离墩,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之间设置锥形交通路标及水泥隔离墩。布设间距工作区及下游过渡区内为5m,上游过渡区及缓冲区内适当加密,缓冲区内间距不大于2m。

  3.1.3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布设路栏;路栏由刚性材料制成,具有反光功能,其颜色、尺寸、形状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规定,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

  3.1.4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的路栏上部要安装施工警告灯。施工警告灯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施工,应减速慢行,设于夜间施工路段路栏或独立活动支架上,高度以120cm为宜。

  3.1.5在工作区周围布设施工隔离墩或其他隔离设施。

  3.1.6夜间施工区域设置照明灯,照明覆盖整个施工区域,在夜间具有150m的视认距离,并且照明光源不能给路上司机造成眩目。

  3.2在标志牌设置过程中严格按照交警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落实,对施工过程中交警部门、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改正。对施工过程中丢失损坏的标志牌及时更换补充,交通标志具体设置见附图。

  3.3在施工时段,除必要的安全设施外,在工作区两端各配备2名交通指挥人员。所有标志具有警示灯及夜间反光功能,保证夜间警示效果,防止因夜间提示不明显而诱发事故。

  3.4所设置的交通标志、标识、施工机械具有反光功能。

  3.5当进行施工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置安全设施。当施工完成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施工而设置的有关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撤除设施的人员及有关车辆等设备要在封闭区内行驶。

  3.6支架架设搭设完成后,正常施工道路交通安全标志设置见附表。

  4、限高限宽门架设置

  4.1为保证施工安全,在进入施工区域前设置3道减速板,防止超高、超宽车辆快速行驶通过通过门洞支架时,对搭设的支架造成损坏,同时在施工门洞前后两方50米处各设置一道双向限高限宽门架,门架由钢管焊接制作,净高为342省道路面至钢管最低点处高度4.6米,考虑保险系数取4.5米,宽度4.0米,门架立柱及横梁上贴反光条,设置警示及限高限宽标志,防止超高、超宽车辆通过。

  4.2限高限宽门架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必须固定、支撑牢度,设立限高、限宽标志,设红灯警示、张贴反光膜,专人指挥交通。龙门架基础中间的基础宽度为2.0m,高度为0.6m,长度为2.4m,两侧设置1.0m,高度为0.6m,长度为2.4m,基础内预埋钢板,龙门架两侧设立纵向拉撑。基础设置长1.0m,宽度为2.0米,高度为0.6m。限高限宽龙门架设计见附表。

  4.3门架设置的安全距离计算

  342省道设置的最高限速为80km/h。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限制高度最高为4.5米,最宽为4.0米,最大载重量为132000千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t的车辆,即总质量132t的车辆为公路载重超限的极限值,按一辆132t重的载重汽车因超高以80km/h的速度撞向门架横杆,撞击时间为0.5s,根据动量定理有:Ft=m1v1

  F为载重汽车的冲击力,t为载重汽车以v1的撞向门架减速到0的缓冲时间, m1为载重汽车总重,v1为载重汽车撞向门架前的车速。

  代入数据F×0.5=132×103×80×103/(80×80)

  得F=3300KN

  底部工字钢与砼连接处即A点为门架受力矩最大位置,查阅热轧普通工字钢技术标准,40a工字钢的允许力矩〔M〕=212KN·m,根据力矩平衡公式,车辆与门架撞击时在A点产生的力矩:

  FL=3300×5=16500 KN·m>〔M〕=212KN·m

  FL/M〕=77.8

  车辆撞击门架后,门架的工字钢已发生弯曲。假设车辆撞击门架后以原速(80Km/h)继续撞向满堂支架,为保证支架安全,需将限高限宽门架设置在能保证满堂支架安全的距离以外。

  据统计表明,车辆以80Km/h的速度行驶时,从车辆撞到门架驾驶员开始刹车到车辆停止约需10s。根据质点的直线运动公式:

  s=v0t+0.5at2及vt=v0+at

  得s= v0t /2=(80×103/6400)×8/2=43m<[S]=50m

  其中s为车辆从限高限宽门架位置至减速为零时行驶的距离,v0=80km/h,vt=0,a为车辆的加速度,t为车辆从门架减速到零的时间。

  因车辆与限宽限高门架相撞后车速必定小于80Km/h,故刹车距离必定小于43m,即在距离满堂支架50m位置设置一道限高限宽门架,可以满足满堂支架的安全要求。

  5、交通安全保证措施

  5.1加强对外协调工作,积极同有关路政、交警等管理部门联系,齐抓共管,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行车通行环境,做到安全无事故,行车畅通无阻。

  5.2施工前事先与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占用,并通过当地媒体发布公告,明确施工影响期限和社会车辆的分流、绕行方案。门洞支架施工区域按规定设置设立符合交通规范要求的交通标志、护栏,夜间加装警示灯具,配备足够的照明器材。交通警示设施的设置要求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并注意保证有足够的通视空间和车行反映时间。

  5.3工程施工中,为保障车辆在在342省道公路上的行驶安全畅通,项目部设置施工现场专职交通管理员,安全人员必须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负责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和保通工作。防止阻塞交通,并负责管理各交通标志设施,确保各交通设施的使用功能完善、醒目,降低施工对通行车辆的影响。

  5.4在支架两端设置红色警示灯、高空坠物安全标志,在支架底部满铺脚手板进行全封闭防护,支架两侧挂设安全网、隔离板等,避免高空坠物伤人或阻碍交通的可能性。

  5.5为保障夜间交通安全,在两端钢管柱上涂刷反光标志,同时安装照明设施;派专人对设置的安全设施及支架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交通正常运行。

  5.6加强公路上跨线桥梁施工的安全管理,桥梁两侧均按规定设置防护网,防止施工物件坠落伤人损车,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5.7组织项目经理部、作业队各级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其他交通知识,提高全体作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交通安全。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交通组织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落实交底签字手续。

  5.8配置必要的备用器材,如手电、雨衣、锥形防护筒、反光防护服等,增强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5.9施工所用机具设备、材料存放不得侵入公路路面,不能影响交通。如需占用路面,要事先与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占用,占用路面地点前后按规定设置警告牌及夜间警示灯。

  5.10施工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要遵守地方政府及交警部门的管理规定,遵守公安部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觉维护交通秩序,保证运输畅通。

  5.11凡在施工区域的机械设备均要严格管理,保证设备在安全区域内正常施工,施工车辆需悬挂明显的施工标志,进出工作区要有专人指挥,要设有专门出入口。

  施工作业控制区内作业的人员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专职安全员还需外着带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5.12加强上跨342省道施工作业的指挥协调管理工作,工地现场由桥梁队翁兆席负责,为施工安全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副经理、现场安全员、施工员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解决安全问题。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为安全管理的对口部门,负责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5.13加强队伍教育,规范施工作业,公路行驶车辆速度快,要求施工人员须具有高度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操作作业。由于大部分施工人员是农民工,施工安全意识不强,因此项目部每月都召开两次施工安全会议,学习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并把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个工人,以形成人人守规则,处处讲安全的局面;要求施工人员按规范操作,穿戴统一的反光标志服,严禁随意穿越公路,坚决杜绝人为事故。

  5.14交通控制区内所有安全设施由专人24小时看护,由专人负责交通指挥,安全人员必须佩戴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对各种交通标志进行维护,不得因任何原因致使出现缺损、歪斜、丢失等情况。

  6、应急处理措施

  6.1如有发现施工路段过往车辆故障,应及时报告公路交警、路政,条件允许的可利用现场临时防护设施进行先期布控警示,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和交警部门的要求,配合做好清障工作,如:用施工机械先行将故障车辆移离车道。

  6.2如有交通堵塞或交通事故发生,应马上报告公路、交警、路政管理部门,维护好现场的临时防护设施,同时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和交警的要求,必要时开放布控区或临时施工便道,疏通车流。

  6.3建立应急机制,在施工区域停放装载机一台,对在施工区域突发故障的车辆及时将其拖走,尽量减小对交通畅通及行车安全的影响。

  6.4认真细致地做好交通事故预案工作,工地设立事故应急处理联系电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证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同时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处理现场,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将影响交通状况降到最低限度;遇有特大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视线不良的情况时及时组织人员做好防护和引导工作,确保交通安全。

  6.5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会同交通警察立即投入运作,有关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6.6项目部各部门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员预防事故的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6.7本项目部所有人员都有参加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6.8发生安全事故,任何贻误时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更为严重或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各有关部室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任何失职、渎职行为都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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