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停车收费与保管责任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6-01-28  类别:物业法治  编辑:物业经理人
验收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保管的责任、费用及交纳的办法。通行的用于保管贵重物品的模式难以被广大的停车消费者所接受。因为车辆停放手续的便捷是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的基础,离开便捷停车场难以维持下去。

  目前停车场采用的进入停车场时发出的停车出门凭证,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成立必须注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合同要件。合同法规定,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时,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机动车作为一种贵重物品,理应符合以上保管合同的规定。由双方按市场调节价确定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保管责任大于停放服务,根据收费标准与承担的保管责任成正比的基本原则,保管服务收费应高于停放服务。有多大的市场需求,还难以预料。

  强制性要求停车场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并承担保管责任还直接影响到机动车车主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机动车车主作为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体,其消费需求必然是多样化、多层次的,不同的收费标准与不同的服务内容及标准相对应,在邮政服务中,平信与挂号信的承担责任不同,收费也不同就是一个例证。

  按照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想得到保管服务的愿望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矛盾。不少机动车车主安装了先进的防盗抢装置,有效地提高了机动车防盗抢性能,有些在保险公司购买了盗抢险及其他险种,在发生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相应的赔偿。强制性要求停车场提供保管服务,只能强制性地要求停车场加大停车场的投入,改善停车场装备,或购买停车场的车位保险,提高保管费用,最终通过停车场收费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对相当一部分车主形成的二次重复保险是额外的经济负担。

  从停车场的服务费用与机动车停放的安全性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非线性的比例关系,呈现一种边际费用效率迅速递减的特征。以停车场通行的管理模式为例,停车场提供了基本的停放空间和停放设施,进场时领取出场凭证,出场交纳凭证。如果停车场管理人员能够严格的执行停车场管理的规范程序,尽职尽责,完全有可能将失窃率减少到相当低的水平,即可以较低的管理费用达到较高的机动车安全性和保管效率。据报载,莲花北物业管理处仅一年就消除了500多次由于车主未能锁住车门、车窗引起的安全隐患。更多地提高管理费用,要求其达到保管贵重物品的条件,对进一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性的效率微不足道。不管停车场经营者或消费者,大多数选择停放服务是必然的。

  强制性要求停车场提供保管服务,将停放服务规定为保管服务与政府价格管理政策不符。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均为市场调节价。机动车保管费作为市场调节价,可以由企业自行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经营费用状况决定收费标准,与目前的住宅小区具有垄断性的停放服务属于政府定价相冲突,最终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停车场服务与保管责任矛盾的措施

  解决停车场停放服务与保管责任矛盾的主导思想不仅仅在于明确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在于维护公平、合法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汽车消费,推进机动车停放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享有立法权的优势,结合深圳特区的特点,尽快研究制定深圳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名称、内容及性质,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赔偿的责任。建议对除负有特殊义务的停车场,如处理交通违章用于停放扣车的停车场外,统一使用停车服务费,与国家计委的规定相一致。

  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盗抢机动车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盗抢机动车行为始终保持群防群治的高压态势,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机动车车主也要加强自身车辆的安全防范意识,有条件的可利用高科技手段增强防盗抢能力。进一步在机动车保险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新的保险险种,规范保险服务收费行为,使消费者能真正享受到低收费、高质量的保险服务。

  第三,要规范停车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年度审核制度。统一停车服务规范程序,加强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引导停车场建立规范、有效、可行的停放管理程序,对不按管理程序、玩忽职守给机动车停放造成损失的管理企业和人员给予相应的的处罚和经济制裁,包括取消其经营资格,取消其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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