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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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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02.13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加强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最高科学技术奖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技术发明类;

  (四)科学技术进步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省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来自:www.pmceo.com)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省评委会下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若干行业评审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各行业评审组由省内各行业专家组成。人选由省奖励办每年根据行业和参评项目的情况从省科学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报省评委会批准。

  第八条 省科技奖奖励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任何公民或者组织不得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的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省科技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九条 省科技奖最高科学技术奖类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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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第十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的;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制中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前款所说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的;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

  (三)在应用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研究,医疗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二)应用、实施、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有创新的;

  (四)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做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与我省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外国人或者组织。

  第十四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最高科学技术奖类不分等级,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00项。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励不分等级。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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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p; (一)各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四)在本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初选与推荐工作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六条 推荐部门应当按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奖励办。

  第十七条 省奖励办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八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省奖励办按专业(学科)提交省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各行业评审组初评的结果,经省奖励办综合平衡后,向省评委会推荐授奖励项目和等级,并由省奖励办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一个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不受理匿名异议。

  第二十条 异议期后,省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无异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定。评定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报请省长签批。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奖只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省科技奖的奖金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省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社会力量)自筹资金,在本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经常性科技奖励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励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未经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际”、“中国”、“全国”、“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范围开展活动,以年报形式向审批机关

  报告科学技术奖励情况。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奖励办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在奖励活动中擅自冠以“国际”、“中华”、“中国”、“全国”、“黑龙江省”、“全省”等字样的,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奖励范围开展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省科技奖励有关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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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85)

  晋政发〔1985〕58号

  颁布日期:19850710

  实施日期:19850710

  全文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属于:

  (1)在国内、省内本行业先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获得第三条(-)、(二)、(三)款的应用成果项目,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三千元

  二 荣誉证书 二千元

  三 荣誉证书 一千元

  第五条 获得第三条(四)款的理论成果项目,按其学术水平、实用价值大小分为二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六百元

  二 荣誉证书 四百元

  第六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别奖,给以重奖。

  ;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报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初审。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有关单位共同提出申请,主持单位报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初审。

  (三)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民用或军民兼用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报省国防科工办初审。

  (四)中央各部门驻山西的单位完成的直接为山西省服务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完成单位负责初审。

  初审单位对一、二等奖项目提出建议,报省科委(来自:www.pmceo.com)审批,三等奖项目由各初审单位评定,报省科委备案。

  第八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审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特别奖项目。

  第九条 凡申报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均需交纳评审费。单位申报交纳三十元(其中十元交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二十元交省科委),个人申报交纳十元(其中五元交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五元交省科委)。

  第十条 奖金

  (一)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别奖和一、二等奖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各地、市批准的由批准地区地方财政中支付,省直厅、局批准的由事业费中支付或从项目本身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

  (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发给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不得搞平均主义,对做出主要贡献或突出贡献者,应予重奖。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奖金的项目又被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为高一级的奖励项目,则上一级只发给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定获奖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情况,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期满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3: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15年)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府令第119号)

  经市政府同意,《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规审〔20**〕13号)重新编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

  市长 艾学峰

  20**年1月3日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并原则上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产学研结合、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市科技进步奖授予范围: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 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研制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及其系统重大技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创造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经实践应用,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此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从每年获奖项目中挑选优秀项目推荐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选。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由申报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决议,并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从市财政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属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立即取消其申报评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有上述情况的,3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并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若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同类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府令67号)同时废止。

篇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7)

  【文号】京科政发[20**]8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19

  【生效日期】20**-03-20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等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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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 向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评审专家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分类向推荐组织提交申报推荐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重大工程、社会公益、应用技术和技术发明类项目:

  (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

  (3)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4)产品的技术标准;

  (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二)基础研究类项目:

  (1)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着;

  (2)论文(论着)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着)正面引用证明;

  (3)检索报告书。

  (三)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1)软科学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相关证明;

  (2)完整的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

  (1)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样本(最新版本);

  (2)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4)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

  (5)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组织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证明疗效显著改善或诊断效率提高;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p;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疗效显著,应获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实用性强,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农林牧渔业成果:经过科学实验取得可靠数据,经过较大面积或范围生产试验,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研究、开发应用技术成果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检验的,必须符合《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二)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成果。

  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可由5名教授级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负责组织填写并审查申报材料,根据成果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3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与推荐意见交市奖励办。

  推荐组织审查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 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 提供的材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规范;

  (三) 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四)中所称的 “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是指通过对科学数据、种质资源、科学标本、资料、信息的采(收)集、整理、保存、传输以及制定相关技术基础标准,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共享资源和条件等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是指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

  第十六条 《办法》第八条(五)中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着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七条 《办法》 第八条(六)中所称的“研究成果”,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法规、规划、评价、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有独到见解或意见建议、为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或对决策产生影响,并经实践证明在北京地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办法》 第八条(七)中所称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是指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九条 《办法》 第八条(八)

  中所称的“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是指对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实施、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影响程度大的科普作品。 第二十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办法》 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成果”,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二条《办法》 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是指同一成果不得同时在其它省(部)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应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二)技术发明项目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重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较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市科技与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发明专利,可不考虑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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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三)应用技术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项目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项目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

  (四)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项目。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项目。

  (五)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具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六)软科学项目

  一等奖:研究项目观点独特,在基础理论方面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七)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一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北京城市建设、城市安全、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重大社会问题中突破关键性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可以评为重大科技创新奖。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 市奖励办逐步试行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奖励办在4月底前完成对推荐材料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审;对审查不合格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组织和申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六条 由市奖励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指标权重、打分标准等内容,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

  (一)市奖励办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按照候选项目所属领域,组织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于6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每个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7人。

  (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听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答辩,并根据评审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对候选项目无记名打分,并对候选项目的平均得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

  每个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10-15分钟,第一完成人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第二完成人

  答辩。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政府奖励重点,在候选项目打分排序基础上,按照不超过授奖项目数120%的比例,提出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相关报刊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获奖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与完成人、项目简介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为30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组织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市奖励办负责调查,推荐组织协助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推荐组织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奖励办负责组织不少于7名复审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专家听取项目完成人的汇报、答辩以及市奖励办的调查结果报告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复审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原则上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复杂的异议应当在一年内处理完毕,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初审结果和复审专家提出的复审结果,以及政府奖励重点提出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及说明。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项目奖励等级及获奖人选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评委参加评审,一等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9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11月底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举报;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奖励办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不良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年3月20日起实施。20**年4月2日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京科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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