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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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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2013)

  淮住建发[20**]117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房管局:

  现将《淮安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10日

  淮安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办法(20**)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发[20**]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保证金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保证其在发生特定情形下可以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缴存、使用、退还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保证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物业服务保证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保证金的收缴、使用、退还和管理工作。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和管理的具体部门由各县(区)确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托管下列项目应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

  (二)业主、业主大会委托服务的后期物业服务项目。

  单一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项目不需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以下标准和环节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

  (一)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招(议)标的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按0.5元/平方米标准缴纳;缴交总额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在中(议)标备案时缴纳。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选聘的前、后期物业服务项目按月度物业服务费(指该项目住宅、办公、商业用途中最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缴纳(不含代收代缴费,如代收代缴费含在物业服务费中而难以扣除的,按含代收代缴费用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缴纳),月度物业服务费超过0.5元/平方米·月,按0.5元/平方米缴纳;月度物业服务费低于0.2元/平方米·月,按0.2元/平方米缴纳;缴交总额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在本办法实施后2个月内缴纳。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就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后缴交物业服务保证金。

  (一)物业服务保证金的交存数额、存款方式;

  (二)物业服务保证金的使用;

  (三)物业服务保证金暂不返还的情形;

  (四)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物业服务保证金存款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利息归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存款期内使用物业服务保证金的,利息损失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九条 物业服务保证金使用达一半后,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原缴交总额补足,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续交物业服务保证金。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使用物业服务保证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物管项目,需暂时(不超过3个月)代为负责物业服务的;

  (二)属物业服务企业义务,其经责令整改后仍怠于整改的;

  (三)政策规定可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保证金按以下程序使用:

  (一)社区居委会向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现场查看,确认可使用的具体项目;

  (三)社区居委会按确认项目编制费用预算,并报保证金管理部门;预算需要调整的,应报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部门;

  (四)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部门对费用预算进行审查、确认,社区居委会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结果;

  (五)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部门按预算、进度从保证金中向社区居委会拨付费用;

  (六)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部门按决算结清有关费用;

  (七)社区居委会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具体金额。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应在该项目缴交的物业服务保证金内使用,不得使用其他项目的物业服务保证金。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间民事纠纷,不得动用物业服务保证金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物业服务保证金收缴部门申请返还物业服务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收缴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返还条件的,应予返还。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不返还保证金:

  (一)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的;

  (二)未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

  (三)未移交物业档案资料的;

  (四)未移交物业服务用具的;

  (五)物业服务人员未撤出物管区域的;

  (六)未结算、清退有关费用的;

  (七)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的,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招标人可以限制其参加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中,应缴纳而未缴纳物业服务保证金的项目不计入托管面积;

  (三)记入其信用信息;

  (四)政策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部门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设专户或科目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保证金管理部门指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保证金的收缴、使用、退还和管理工作的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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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苏州市关于清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关于清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各开发企业、物业企业: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苏住建物〔20**〕13号)文件规定,从12月1日起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决定对尚未退款的前期物业招投标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予以全部清退,通知如下:

  一、退款项目:

  1、履约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

  二、退款时限:

  从20**年12月1日起至20**年1月底,原则上清退结束。

  三、办理退款提交材料:

  招标企业和投标企业带上保证金收据原件、企业银行收款账号即

  可。退款一律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四、退款地址:苏州市锦帆路55号203室

  五、联系电话:65210549、65214300

  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

  20**年12月7日

篇3: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投标保证金处理

  
  2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知识点: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学习资料: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只要在招标期间按规定办事,无论中标与不中标,均可退还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时须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未中标的-直接退
  ■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时退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应例题
  【20**年真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限定在()。
  A.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15日内
  B.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的5日内
  C.招投标结束后的30日内
  D.招投标结束后的15日内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投标保证的相关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参见教材P14。
  【例题】招标人对施工投标保函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未中标的投标人不退还
  B.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的同时退还
  C.在中标的投标人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后退还
  D.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后退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在建设工程中应用。选项AB,未中标的可退还,中标的在提交履约担保后退还,选项D,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的不退还。参见教材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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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学习资料: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学习资料: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学习资料: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四种情形)
  一是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二是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合同,或不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三是中标人根据规定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是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对应例题
  【例题】在施工招标投标中,下列投标人的行为不构成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是()。
  A.投标文件没有按要求密封
  B.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C.中标人拒绝订立合同
  D.中标人不接受根据规定对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投标文件没有密封,直接拒收。参见教材P14。

篇5:工程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工程部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为规避风险,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10%。

  三、项目主办人员在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必须详细审阅合同、招标文件,是否包含履约保证金有关条款。

  四、在收到中标分供商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方可支付预付款。

  五、对于初次合作或不受信任的分供商,必须严格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六、对于已经愉快合作的分供商可以允许对方将未结清尾款转为履约保证金,目的在于增强分供商资金运作能力,从而体现双赢原则。

  七、当需要用未结清尾款作为新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时,首先由分供商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工程部审核,工程部根据该分供商过去合作中的履约表现给出意见后转预算部审核,预算部根据该队伍的原工程费用审核情况,在认为确有足够资金可以转用时方可批准,并报财务部备案。

  八、预算部在结算支付该分供商尾款时,应扣除原转用的履约保证金,转用的履约保证金在转用项目结束后再归还该分供商。

  九、本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校对:审批:发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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