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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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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11)

  各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 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维修资金交存

  第六条 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市、县房产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第九条 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或者房产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出售的公有住房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一)业主或业主委托代办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额核定登记;

  (二)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对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区(项目)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及交存款额等进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项进行登记,向交存人、开户银行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

  (三)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四)专户管理银行、代收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开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第十二条 应交存维修资金的住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应当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新建房屋未竣工前,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预交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决定。经业主大会依法讨论决定划转的,按照下列程序划转:

  (一)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附具有关划转维修资金的决定、维修资金管理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业主大会应当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经依法讨论决定继续由市、县房产部门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和专业素质。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的义务。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共用部位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供部分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年度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需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情况提出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房屋坐落、维修项目概况、维修理由、工程造价、涉及业主户数等。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并确定具体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的委托代理人。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申请资金支取;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支取:

  1、使用维修资金申请;

  2、专有部分占相关房屋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

  3、委托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证明、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维修施工合同;

  5、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五)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由业主大会、相关业主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还应当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4、维修完毕后,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在相关范围内公告。

  (二)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4、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由市、县房产部门组织代修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安排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维修应急施工队进行紧急维修施工,组织协调解决维修中的有关事宜。维修费用在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和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分摊列支。项目维修资料应予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房产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其中,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市、县房产部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 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及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可以随时查 询。

  第二十八条 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对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房产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管理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1999年7月23日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房[1999]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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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2010试行)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淮住建发〔20**〕215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各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安全使用,现制定《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并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安全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省、市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淮安市物业管理中心是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主城区(清河区、清浦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维修资金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一定比例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存放在物业服务企业的专用账户上(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存放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专用账户上),并由物业服务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书面承诺:如企业退出、破产、注销时,将质量保证金全额移交业主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共用设备在修复后必须达到完好。按其出厂标准,总体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原产品标准的90%以上,正常运转能耗不得高于原产品标准的110%。涉及产品专业技术性能指标的可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测认定。

  第二章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应该列入使用范围的项目。

  (一)-(二)

  明细见附件:《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主要范围》。

  第八条 维修资金使用须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除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外),方可使用维修资金。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不经过使用前公示,不需通过二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等程序,可按紧急情况程序要求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九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由有资质的施工或设计单位制定维修方案。书面报告和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辖区街道办事处同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小区(大厦)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直接从受益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条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严重造成较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水箱、管道等)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或危及业主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六)公共安全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业主人身安全的;

  (七)专用给、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八)其它必须立即维修的项目。

  第十一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物业管理职能科室或辖区街道办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相关部门组织代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职能科室审核同意后,向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将所需维修资金,按首付款和决算尾款形式分别划转维修单位,并将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明细帐户。

  第十二条紧急情况维修工程完工后,应按本细则第十八条(四)款规定组织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向业主公示维修方案、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业主分摊明细表等,并将公示的资料和照片报送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备查。

  第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保修责任范围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当事人承担修复的费用和赔偿责任;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单个维修项目一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维修资金已足额归集并缴存专户银行,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详见本细则第二章);或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部分维修资金归集缴入专户银行,未归集到位部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方案,并由相关受益业主书面承诺筹缴到位期限的(承诺期限:从业主大会通过使用方案之日或业主承诺集中公示之日起计算,不超过45天);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范围及项目符合本细则规定;

  (三)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和相关责任: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该区域的管理单位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须由辖区街道办签章确认)。

  (三)既无业主委员会也无正规管理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房屋维修管理小组)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

  (四)原房改已售公房购房款10%部分维修资金,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报修和申请使用或委托管理单位办理,并签章确认和承诺;

  (五)本细则规定的主体申请人及相关责任部门对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紧急情况维修预案、消除危险。因拖延、推诿等导致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确认,应当在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后,拟实施的15日前,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单位)报送以下资料:

  (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使用方案;

  (二)填报《淮安市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三)维修涉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 2/3以上业主书面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定书;

  (四)按户分摊费用方案、资金不足使用续筹办法(包括续筹到位时间、承诺)、维修合同(协议)、维修工程审价合同、维修预算书;

  (五)上述(一)至(四)项备案资料公示5天(附照片)且无集中反对意见的证明;

  (六)房屋原产权单位承诺书(房改房);

  (七)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鉴章(卡)。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报修: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单位受理业主报修,并填写房屋修缮报修单。

  (二)预算:接受报修单位委托修缮施工单位,通过实地勘查、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三)预分摊: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填写《淮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报维修资金管理单位。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将预算金额按建筑面积分摊到户,并打印票权登记表。

  (四)业主确认:每户预分摊情况经涉及的业主签字确认。

  (五)公示:维修方案、工程预算及业主确认等情况在小区出入口或有关楼道口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不少于5天)。

  (六)申报:公示无异议后,将填好的《淮安市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和预算书及公示材料等报送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审核。

  第四章 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和分摊

  第十八条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由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接受《淮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核对维修项目涉及业主的维修资金帐户余额;

  (二)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确认:维修项目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工程量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等,填写《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现场查勘表》。并依据《淮安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和现场勘查情况,由经办人在《淮安市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审核表》上出具初审意见;

  (三)审核批准并拨付首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申请金额的30%);

  (四)督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维修工程竣工验收由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主体邀请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工程监理单位、维修施工单位、业主代表、物管单位(管理单位)、决算审计单位等参加,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五)依据申请主体委托的专业审价单位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按规定结算并拨付尾款(工程决算审计费用列入维修工程预算项目);

  (六)做好资金分摊业主帐户、核算记帐、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确认的维修工程决算费用总额不超过经业主首次签字确认的维修预算费用总额15%或1.5万元的,不需要再重新申报和相关业主签字确认。超过15%或1.5万元(含15%和1.5万)的,则必须重新申报及经相关业主再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管理部门按照业主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其维修资金帐户中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按照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维修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原则进行分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中有关业主大会、业主、物业、物业管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名词用语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淮安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年元月1日起试行。本市辖区内的县可参照试行。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主要范围

  一、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出现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表面浸湿;

  (三)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值的;

  (五)建筑保温层出现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的;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较大面积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普遍破损的。

  二、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主要项目范围包括:

  (一)电梯

  电梯设备下列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1、曳引机。2、制动器。3、电动机。4、导向轮、曳引轮。5、钢丝绳。6、限速系统。7、控制柜。8、选层系统。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10、层、轿门系统。11、导靴。12、导轨。13、对重。14、安全装置。15、控制电缆及井道配线。16、缓冲器。17、轿厢。

  (二)中央空调系统

  中央空调设备下列部件出现磨损、损坏,应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1、空调压缩机部分

  (1)活塞式压缩机:更换内部大件;

  (2)离心式压缩机:更换电动机、主轴、工作叶轮组件、轴承、进口导叶等。

  (3)螺旋式压缩机:更换内部大件。

  2、中央空调给水: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各类水泵、膨胀水箱、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过滤器、修换电机绕组、绝缘等。

  3、冷凝器:更换阀门、管道。

  4、蒸发器:更换阀门、壳管、盘管。

  5、膨胀阀:更换。

  6、控制系统:更换主控板。

  7、辅助设备:更换油分离器、贮液器、过滤器、电磁阀、压力控制器、油压控制器、冷却外壳及通风机等。

  8、风机盘道:更换风机、盘管。

  9、新风及变风量机组:更换风机、电动机、表冷器、控制箱。

  10、双效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更换各类泵及电机、修换发生器、吸收器、引射器、U形管、换热器、蒸发器、冷凝器。

  11、通风设备:整体更换风机、风扇、散流器、除尘器。

  (三)强电系统

  电气工程设备设施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强电设备必须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高压柜: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隔离开关、操纵机构、互感器、熔断器、避雷器、接地开关、手车及机械闭锁电器连锁等;

  2、变压器:更换冷却风扇、控制箱、柜体、温度指示仪、绝缘油,修换绕组、绝缘、油枕、散热片等;

  3、低压电器:电动机整体更换(5kw以上),转子、定子绕组修换(10kw以上),更换蓄电池、不间断电源、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开关及接触器(100A以上),互感器,隔离器、电容器、整体更换配电箱、控制箱、照明箱、全部更换改造照明灯具、线路、插座等。

  (四)弱电系统(设备必须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广播音响:更换全部音箱、扬声器、音响布线等;

  2、电视系统:修换卫星抛物面电线、接收机、全部更换同轴电缆分配箱等;

  3、火灾报警:修换区域报警、集中控制报警器、全部更换探测器、报警器等;

  4、安保监控:更换电视监控控制台、监视器、小区周边防范的远红外探头(5米以上)和彩色摄像头(多方位、多焦距),修换入侵报警系统等;

  5、综合布线控制系统:整体更换配线箱、交接箱、电缆、光缆、全部更换适配器等。

  (五)消防设施

  1、整体更换防火卷帘、更换防火门、防排烟风机、抽烟防火阀等;

  2、消防给水:修换消防泵、更换接合器、整体更换消防栓箱,全部更换喷淋装置、整体翻修水池、更换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门等。

  (六)给排水

  1、生活给水:整体翻修水池、水箱、更换水泵、电机、液位控制器、气压水罐、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门、水泵维修需解体更换叶轮、泵轴等。

  2、排水设备:全部更换排水管、水封、整体更换管道、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更换动力、有源化粪池动力设备等。

  (七)避雷设施

  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避雷系统接闪器与其它金属物的连接断开;接闪器的焊缝断开、严重锈蚀;引下线弯曲、严重锈蚀;引下线、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严重锈蚀。

篇3: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根据《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操作细则。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及宁波国家高新区按本操作细则执行;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一)交存范围

  自20**年4月1日起,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

  1、领取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的新建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为代交人。

  2、办理产权分割转让的单一业主房屋或房屋权属登记时以套(间)为单位登记的单一业主房屋;业主为交存人。

  3、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拆迁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代建)单位为代交人。

  4、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最小以幢为单位,由业主自主选择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业主代表为办理人。

  5、公有住房出售时按现行的房改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纳入拆迁范围的公有住房出售时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交存标准

  根据甬建函(20**)32号文件,经核算后的交存标准为:

  1、总层数在 6层(含)以下的房屋,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50元,有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80元;

  2、总层数在7~1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04元,若总层数为7~9层的房屋且无电梯的,每平方米交存65元;

  3、总层数在 12~21层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20元;

  4、总层数在 22层(含)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交存144元。

  房屋的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内登记为准。

  (三)交存程序

  1、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附件一);

  2、交存人凭《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领取银行回执;

  3、交存人将银行回执和《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上报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存人核发《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发票以每套房屋为单位进行打印。

  (四)交存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报表(附件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3、经产权登记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4、地名编号图。

  当业主代表为办理人时,只需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

  (五)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核准,可以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交存房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标准直接划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具体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转存物业维修资金申报表》(附件四)

  二、 中修及中修以上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不申请财政补贴)

  (一)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界定,按《办法》第四十四条执行。

  (二)申请人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维修需求,并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向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告知维修需求,并由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三)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且维修项目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方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程序表决:经使用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若在规定时间内,已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的业主人数不到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并对表决结果公示3天仍组织不到规定人数业主的,申请人可采用“倒1/3”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即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和人数占相关总人数比例均少于1/3的, 并对此结果公示3天仍无异议的,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3、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有部分业主已交存,部分业主未交存但已就本次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标准达成一致,并且由申请人将维修资金应分摊额筹集到位。

  (四)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备案

  2、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预付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不应高于预算总额的70%。

  3、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申请人组织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4、项目审计

  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5万元、单项工程费用超过3万元以及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认为应当审计的维修项目,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5、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并按照维修合同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申请人应在维修项目出具审计报告(决算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结余部分交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工程决算超出预算金额10%或超出部分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报。

  维修项目质量保修期应在维修合同中约定,具体期限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条规定。维修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不应高于合同总价的5%。

  (五)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五);

  2、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附件六);

  3、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七)以及工程预算书;

  4、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的签字清单(附件八);

  5、申请人已将未建立(或账户余额不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就本次维修应分摊资金归集到位证明(附件九);

  6、维修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十);

  7、工程决算书或审计报告。

  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5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当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6-7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三、中修以下项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申请人

  与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申请人相同。

  (二)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的划拨标准和适用范围

  根据甬价房[20**]312号文件精神规定:多层(6层及以下)以及无电梯的中层(7至9层)住宅每平方米每年1.50元;有电梯的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以及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每平方米每年2.00元。

  已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的可从账户中列支,未建立账户的仍向业主收取。中修以下维修资金应以小区为单位专户存储,统筹用于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以下维修项目。

  (三)申请使用条件

  1、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需已建账到户业主三分之二人数同意;

  2、开设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账户;

  3、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账目清楚,已向业主公示。

  (四)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中修以下项目维修资金支取申报表(附件十一);

  2、物业服务合同。

  四、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财政补贴比例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住宅物业维修的,业主承担一半的维修经费,另一半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财政补贴。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二,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宁波国家高新区及江北区的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补贴标准及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计划上报

  1、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不含慈城镇、洪塘街道、庄桥街道)街道办事处应将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在每年9月底前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2、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在每年10月底前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市财政局;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补贴资金下达到各区;各区财政部门根据维修项目实施进度支付补贴资金。

  (三)申请人

  与中修及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的申请人相同。

  (四)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条件

  1、中修及中修以上的住宅维修项目;

  2、补贴对象系维修项目范围内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余额充足的业主;

  3、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4、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五)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报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初审

  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可行性、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等项目情况予以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求。

  2、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审核。根据建立账户业主应分摊的维修费用和维修合同将预付款划拨至街道办事处维修资金专户。

  3、维修项目的维修和验收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做好维修项目日常监管工作,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技术支持工作。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完成维修项目初验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要求,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验收,辖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工作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监督。

  4、项目审计

  街道办事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包含在维修成本内。

  5、申请人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拨付尾款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予以核准,并将尾款拨付至街道办事处专户。

  (六)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附件十二);

  2、项目维修、更新、改造方案(附件六);

  3、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七)以及工程预算书;

  4、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的签字清单(附件八);

  5、申请人已将未建立(或账户余额不足)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就本次维修应分摊资金归集到位证明(附件九);

  6、维修项目验收报告(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附件十三);

  7、审计报告。

  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5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当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6-7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七)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

  1、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对每年实施的住宅物业专项维修市级补贴资金进行结算,并上报市住建委。

  2、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维修项目,在未完成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计之前,该项目不计入当年度市级补贴资金结算。

  五、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一)开设帐户的程序

  1、业主委员会上报相关材料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2、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该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并告知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起始日期,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结束后,无重大异议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业主委员会到承办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等有关手续。

  (二)开设帐户所需提供资料

  1、宁波市业主委员会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申请表(附件十四);

  2、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备案表;

  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5、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签字清单;

  6、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业主签字清单的书面确认证明;

  7、社区居委会对业主大会表决情况的书面介绍;

  8、辖区街道办事处核准意见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9、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及应急维修支取预案;

  10、不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11、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事务所作为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

  12、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13、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为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业主大会决议。

  六、其他

  (一)结构独立的幼儿园、学校、菜场等配建用房和水、电、气、通讯等专有设施设备用房以及地下机动车停车位可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二)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应组建房屋应急维修队伍,并建立维修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推荐名单,供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自主选择。

  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可委托维修单位代办维修资金申报事宜。

  (三)对符合交存范围的项目,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等相应权属登记时,应向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供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书》;不能提供的,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暂缓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

  (四)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或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情况按《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做到账目清楚、规范使用。若上一年度专项维修资金账目不及时公示、违规使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暂停划拨专项维修资金,直至改正。

  (五)建设单位应在售房时向购房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在购房合同上明确约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金额(购房合同中应有相应条款),并在物业交付时向购房人收取。新建物业作为拆迁安置房屋、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业主单位时向其收取专项维修资金。

  (六)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转存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将所得收益移交至至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填写《宁波市物业公共收益转存专项维修资金申报表》(附件十五)。

  (七)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归集渠道建立以小区为单位的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可使用额度清单,并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相应小区的资金余额。

  物业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具体申请办理程序按本操作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八)被拆迁人可凭借原拆迁协议或原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使用被拆迁房屋维修资金。经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确定被拆迁人维修资金可使用额度清单,用于被拆迁人现有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具体申请办理程序按本操作细则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

  (九)符合本条(七)、(八)款的业主,在申请维修资金用于中修及中修以上项目时,可享受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财政补贴政策。

  (十)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篇4: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6)

  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等行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现将《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市住房管理中心联系。

  20**年12月16日

  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76号)及《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驻政办〔20**〕9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无电梯每平方米 50元,有电梯每平方米 80 元。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根据以后实际情况再做适时调整。

  新建商品住房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以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交存计算面积;续交及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以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交存计算面积。

  第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户:

  1.商品住宅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

  2.拆迁安置住宅在办理回迁安置手续时;

  3.公有住房在办理出售手续时;

  4.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补建时。

  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安置房屋按小区开户,分楼幢、单元、户门号建立信息。已售公有住房按售房单位开户,分楼幢建立信息。

  房屋的楼幢号、单元号、户门号、房屋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登记为准。

  第四条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开户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附件1);

  2.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商品住宅提交);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

  4.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住宅提交);

  6.拆迁安置通知单(拆迁安置住宅提交);

  7.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当地房改部门提交的出售公有住房的请示及批复(公有住房提交);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清册(附件2);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出售商品住宅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30日内由业主自行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交存手续,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特殊情况下,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同意后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的,应当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报送业主缴存清册和银行出具的缴存凭证。

  第六条 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提交);

  2.房屋安置通知单(拆迁安置房屋提交);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转移登记房屋提交);

  4.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当地房改部门提交的出售公有住房批复及购买公有住房合同(购买公有住房提交);

  5.购房人身份证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足额垫交未售出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未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交登记表(附件3);

  2.住宅基本情况表、分层分户图;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的商品住宅实际出售后可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冲抵交存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冲抵金额收据;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视为独立产权,可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独立产权登记表(附件4);

  2.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材料;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予以稽核。所有业主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方可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稽核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房屋基本情况表、分层分户图;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通过下列方式发生住宅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住宅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1.买卖;

  2.置换;

  3.赠与;

  4.继承、受遗赠;

  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6.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7.其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形。

  第十二条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申请表(附件5);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携带房屋买卖合同及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4.身份证明;

  5.赠与公证书、继承权或受遗赠公证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住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过户的,应当补办。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

  1.业主名称变更或房屋坐落名称变更;

  2.房屋买卖合同变更;

  3.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住宅;

  4.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

  1.房屋灭失;

  2.重复交存;

  3.面积误差;

  4.退房;

  5.未售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冲抵后的余款;

  6.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附件 6 );

  2.产权人身份证明;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4.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证明(房屋灭失退款提交);

  5.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面积误差退款提交);

  6.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退房时提交);

  7.房屋基本情况表、分层分户图(冲抵后的余款退款提交);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一次性足额续交。

  业主大会做出的续交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并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一次性足额补建。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并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续交、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由买受人续交、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现场勘查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附件7)及维修预算;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查看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维修预算。

  使用方案应包括: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主要材料的规格品牌、工程预算书、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及决算方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范围和分摊方式等。

  (二)业主确认《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三)选择施工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等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方式选择施工企业。1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采取简易的比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维修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选择施工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的资质、业绩、工程预算报价、工程质量、保修承诺等。招标、比选的过程应当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参与和监督。招标、比选维修施工单位的结果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四)审核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持以下材料到房屋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 8 );

  2.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3.确定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维修预算,《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附件 9 ),《维修、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附件 10)《维修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附件 11 );

  4.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附件12 );

  5.确定的施工单位证明及公示证明;

  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接到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取证,业主签字表、工程预算、施工企业确认证明等备案资料,须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经现场勘查、审核并出具《现场勘察报告》(附件 13 ),3个工作日内出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通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未取得使用备案通知擅自维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不得支付维修费用。

  (五)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批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确定后,资金划转可以分三次划转。第一次在开始施工后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的工程决算定案单划转核准总额30%的首付款,第二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划转核准总额65%的尾款,第三次在保修期满后划转核准总额5%的保修金。第一、第二次资金划转也可以在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合并划转。

  (六)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会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造价机构等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施工企业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的工程决算定案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规定划转资金。

  申请划转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资质证明;

  2、中标通知书或比选通知书及维修施工合同(划转首付款时提供);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附件15);

  4、竣工验收报告;

  5、维修工程决算书;

  6、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附件16);

  8、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八)质量保修。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条款。

  维修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期限,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应急维修按《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办房(20**)52号〕文件规定及时告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应急维修费用和列支情况应当公示。

  第二十二条 应急维修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应急维修项目经核准后,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划转资金。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公示的内容,申请人应将有关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应少于7日,公示情况应当留存影像材料。

  业主对公示的材料有异议的,申请人应予以解释或澄清。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当予以采纳。

  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等进行核对。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按照《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清册

  3. 未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交登记表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独立产权登记表

  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申请表

  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7. 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9. 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

  10.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1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12.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

  13.现场勘察报告

  14.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1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

  1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

  附件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

  开户

  项目

  情况

  小区名称

  座 落

  区 路(街) 号

  应缴存

  总套数

  套

  其中多层住宅 套,高层住宅 套。

  应缴存

  总面积

  万M2

  其中多层住宅 万M2,高层住宅 M2。

  开发

  建设

  单位

  情况

  单 位 全 称

  营业执照号

  资质证书号

  法 人 代 表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提供

  要件

  1、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所提供的要件均验原件自备复印件一份留存.

  2、小区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及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3、项目平面图

  4、预测绘明细表

  开户时缴存情况

  开户单位预交维修资金金额:

  元

  专户银行

  审核人:

  年 月 日

  缴存账号

  专户银行地址

  说明:本表格一式两份,开户单位,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2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清册

  申报人

  (盖章)

  区县

  路街

  小区

  子小区

  院门牌

  幢号

  总层数

  幢总套数

  缴款总额

  竣工日期

  填报日期

  序号

  单元

  所在起始层

  所在终止层

  房号

  设计用途

  建筑面积(m2)

  资金户主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合同日期

  成交金额

  缴存比例(%)

  缴存金额

  权属交易房屋序号

  本页小计

  附件3:

  未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交登记表

  小区名称:

  幢号

  应交

  已交

  未交代交

  户数

  面积

  户数

  面积

  户数

  面积

  金额

  说明:“应交”为测绘的面积和户数,“已交”为已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面积和户数。

  附件4:

  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独立产权登记表

  产权人

  房屋坐落

  产权来源

  建筑面积

  维修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备注

  经办人: 联系方式:

  附件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申请表

  小 区 名 称

  房 屋 座 落

  产 权 证 号

  转 让 方

  身 份 证 号

  受 让 方

  身 份 证 号

  缴 存 凭 证 号

  维修资金金额

  (大写) ¥:

  转让方

  意见

  维修资金金额 元,同意过户给受让方。

  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受让方

  意见

  应分担的维修资金,同意从该余额中支出。

  签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初 审 意 见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说 明: 1、转让双方必须到场签章,委托他人代办的,受托人必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

  2、过户需携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产证、维修资金缴存凭证、转让双方身份证原件(备复印件)。

  附件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小区名称

  经办人

  联系方式

  退款账户及

  开户行

  退款金额

  申请退款理由: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初 审 意 见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注: 退款时经办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附件7:

  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 开发建设,坐落于 ,结构为 ,共有 幢, 户, 平方米, 年 月竣工,已超过房屋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业主反映和现场查勘,项目 (楼栋号)存在

  的情况,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需要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修缮。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经查询,本次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楼栋号)共有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元。

  工程预算费用为 元,涉及 户、 平方米,每平方米分摊费用为 元/平方米,按照受益业主所拥有的商品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到户。该方案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后,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五、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以 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拟聘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程监理。经业主大会决定 (委托、不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工程竣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拟于 年 月 日起,以 方式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业主书面确认。

  六、决算费用约定

  决算费用未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 %时,业主视为同意,最终按照决算费用进行分摊,并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附件:维修和更新、改造预算书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业务编号:

  小区基本情况

  小区名称

  地 址

  开发建设单位

  竣工时间

  总户数

  分摊户数

  上次维修时间

  资金使用情况

  维修项目内容

  申请使用金额

  申请人意见:

  年 月 日

  物业服务企业意见:

  年 月 日

  街道办(社区)意见: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9:

  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

  为了保障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根据实际情况,        项目拟于   年  月对已超过保修期的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    户业主,建筑面积     平方米,工程预算     元。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已于 年 月 日,经业主书面确认, 户业主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占应确认业主户数的 %,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占应确认建筑面积的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有超过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等申请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原件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10: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业主在进行书面确认前,应当认真阅读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内容并注意以下事项:1、书面确认必须由业主本人签字;2、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分摊,从下列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核减。

  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维修资金余额

  元

  涉及户数

  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工程预算

  元

  业主分摊费用金额

  元/平方米

  业主姓名

  房 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维修资金余额(元)

  费用分摊金额(元)

  应补交金额(元)

  同意业主签字确认

  合 计

  附件11: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坐落于 的 项目,对已超过保修期的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其《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已于 年 月 日起,采取 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 天。

  以上情况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证明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主会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附件12: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求意见表

  根据国务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 小区对 等共用设

  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计 元,现提请本区业主签字确认。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居住房号: 号楼 单元 楼层 户

  产权建筑面积:

  征求意见议题

  业主意见

  同 意

  不同意

  弃 权

  1.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分摊金额 元

  说明:1、业主是指房屋产权人,需房屋产权人签署意见,无关人员不得签署。

  2、请在相应栏内填写“同意、不同意、弃权”字样。

  以上签字及所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不实, 愿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责任。

  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13:

  现场勘察报告

  小区名称

  维修项目内容

  申请人及联系电话

  监督单位

  勘察时间

  现场勘察记录

  记录人:

  年 月 日

  现场勘察意见

  勘察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4: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保修期限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主要施工项目

  施工单位意见:

  签字(盖 章)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意见:

  签字(盖 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意见:

  签字(盖 章)

  其它相关单位意见:

  签字(盖 章)

  附件1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申请表

  申请人

  ( 盖章 )

  小区位置

  维修项目合同签订时间

  维修项目

  竣工时间

  划转资金

  金额

  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资金汇入

  银行名称

  资金汇入银行账户

  施工单位

  初审

  意见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篇5: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售后都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年4月17日,省住建厅、财政厅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制定印发了《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7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主要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交存、使用、补交和续交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更明确,交存时限更清晰,使用程序更便捷高效、公开透明,补交续交的范围、标准和方式更具体,监督管理的措施更有效。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户存储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存入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专用帐户,专款专用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能挪作他用,所有权人决策是指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政府监管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需要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它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需要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范围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基数和标准

1、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具体数额由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目前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多层建筑32.5元/m2,高层建筑60元/ m2 。

2、出售公有住房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购买人按照所购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交纳。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实施细则》对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签署购房合同后30日内,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新建商品房,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开发建设单位足额扣回;由业主或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转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交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五、售房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六、管理机构和经费来源

《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住宅专项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维修资金增殖资金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上述规定,有利于解决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无专门管理机构,人员不稳定,经费无着落,房产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管理职责难以真正落实到位等问题。

七、业主的维修资金计息的具体标准和方法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代管单位于专户管理银行按年结存到户。为了维护业主权益,实现业主利益最大化,我市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精心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增值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同时实现了增值收益最大化,业主的维修资金计息标准按照银行三个月定期基准利率,按年结存到位。

八、使用程序规定更清晰、具体,便捷高效,公开透明。

《实施细则》二十一条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意见及查看结果提出维修计划

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相应的维修预算。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有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三)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到项目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查看和有关资料作出使用决定。 办理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1.《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维修预算,2.《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3.《维修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

(四)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五)工程决算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按照工程量情况作出决算书,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九、对维修资金的续交作出了具体规定

业主分户帐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已用部分。业主委员会或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限定其时限,30日内续交存入各市、县维修资金专户。业主未按规定时限续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其交纳时限。逾期不交纳者,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交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维修资金补交范围

凡在各市、县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且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公有住房、单位集资房及个人已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均应统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单位代收的维修资金都应统一归集到各市、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专业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二)维修资金补交标准

在《实施细则》实施前,各市、县已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原办法补交;未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按本细则标准执行,由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市、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规定)决定一次性补交或逐年补交,但最长补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三)维修资金补交方式

未交纳维修资金或未按规定数额交纳维修资金的购房人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自《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到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核算并交存维修资金。具体补交措施由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十一、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不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登记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实施细则》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细化和完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好多内容没有再重复,比如未按规定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等,实际工作中需要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和《实施细则》规定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学习研究,全面准确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结合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际,不断创新管理方法,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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